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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罗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龙岩中心城区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中心城区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原则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龙岩中心城区(新罗区、下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促进资源循环利用,防止餐厨垃圾污染环境,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生命健康,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福建省加强地沟油集中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闽政办〔2010〕220号)和《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3〕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第三条 凡在龙岩中心城区内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和其他产生排放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清理、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市住建局为龙岩中心城区餐厨垃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龙岩中心城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工商局、农业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物价局及市直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住建局委托市环卫处具体负责龙岩中心城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 餐厨垃圾的治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二章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
第七条 龙岩中心城区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实行服务许可制度。
第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条 申请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
(二)将餐厨垃圾交给未取得服务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或个人;
(三)将餐厨垃圾排入地下管网、河道、湖泊、沟渠;
(四)将餐厨垃圾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餐厨垃圾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二)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
(三)制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情况;
(五)对违法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市直行政主管部门餐厨垃圾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市发改委负责积极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项目建设,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项目建设和运营给予一定补助,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项目正常运营;
(三)市环保局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工商局负责餐厨垃圾的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处置及深加工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餐厨垃圾的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按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市农业局应当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行为;
(六)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各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垃圾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的监管,协助住建部门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规范餐厨垃圾处置。对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八)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或联合查处)违法排放、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并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密闭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途中随意倾倒、堆放、抛洒的行为予以查处;
(九)市物价局负责研究制定餐厨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十)市直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新罗区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市住建局做好龙岩中心城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的以下工作:
(一)协助做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助做好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摸底调查工作,协助市环卫处监督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做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协议签订工作;
(三)协助做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运营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将餐厨垃圾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和个人的,按照《福建省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按照《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按照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按照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的,按照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实行收费制度。2020年开始收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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