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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区生活垃圾分类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扎实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活垃圾分类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市区生活垃圾分类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围绕垃圾分类和治理目标任务,坚持激励引导、公开透明、以奖代补、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与市城管局共同负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工作,市城管局负责项目的确定、资金分配、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垃圾分类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检查考核。
第二章奖补对象、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奖补对象: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实施垃圾分类项目的其他对象。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垃圾分类示范小区、示范社区、示范街办(乡镇)补贴,垃圾分类收集车辆添置补贴,垃圾分类二次分拣补贴,有害垃圾单独收集补贴和分类投放设施覆盖配套奖补等方面。
第七条奖补标准:
1、垃圾分类示范小区按照3万元/个进行补贴。
2、垃圾分类示范社区按照10万元/个进行补贴。
3、垃圾分类示范街办(乡镇)按照50万元/个进行补贴。
4、垃圾分类收集车按照1.5万元/辆进行补贴。
5、其他奖补事项由市城管局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与市财政局会商后拟定方案,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专项资金根据每年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及以上奖补标准进行测算。所有项目按照扬州市地方标准《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试行)》的定义开展,其中垃圾分类示范小区、示范社区、示范乡镇(街办)的奖补不叠加。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八条市城管局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向市财政局申请预拨资金。市财政局按资金分配方案和相关要求拨付给各区财政部门。市相关部门所需经费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办理。
第九条市城管局根据《扬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组织垃圾分类项目考核验收工作,考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在市城管局网站公示一周。考核结果60分以下的区(管委会)将扣减奖补资金。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用于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开支、发放各种奖金福利、平衡预算、购置办公设备、购置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他与垃圾分类建设项目无关的支出等。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必须加强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财经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市城管局应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市城管局和财政局应对项目实施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必须用在对应的项目上,不得挪作他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等失职渎职的违规违法行为,按《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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